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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上海5月27日電 (陳靜王治國)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自貿試驗區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商事糾紛解決機制27日正式啟動。上海經貿商事調解中心作為首家協作單位進駐,在自貿區法庭設立了調解室,參與推進自貿試驗區商事糾紛多元化解工作。
  這意味著,自貿試驗區內發生的商事糾紛訴訟案件將可通過非訴訟調解方式,快速、便捷、公正、有效地得到解決。
  上海浦東新區法院當日召開“自貿試驗區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新聞發佈會。浦東法院院長郭儉透露,今後法院還將引進更多的非訴調解組織,將這一機製做大做強。
  據介紹,當日啟動的機制具體是指,浦東法院在自貿區法庭內建立司法與非訴訟糾紛解決的對接平臺,引入商事調解組織、行業協會、商會及其它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建立自貿試驗區商事糾紛特邀調解組織名冊,對屬於自貿區法庭受案範圍的、適宜委托調解的涉自貿試驗區的商事糾紛,經當事人同意、選擇後,在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後委托調解組織先行調解,法院依照有關規定審查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浦東法院副院長曹潔說,“希望通過這個機制,為自貿試驗區商事活動的參與者提供多元、靈活、經濟的糾紛解決方式,在註重公平公正的同時,實現涉自貿試驗區商事糾紛處理的高效益和高效率。”
  曹潔用“專業調解”、“意思自治”、“調判分離”、“程序規範”和“成本節約”五個關鍵詞,概括了自貿試驗區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的主要特點。
  根據浦東法院制定的工作規則,目前可委派或委托非訴調解的糾紛主要是屬自貿區法庭審理的,與自貿試驗區相關聯的投資、貿易、金融、知識產權及房地產等糾紛。
  在訴前、庭前、審中三個階段,當事人均可選擇啟動非訴調解程序解決糾紛。當事人可從受托調解組織的調解員名冊中選定調解員。非訴調解的期限一般為25個工作日。非訴調解適用受托調解組織現行有效的調解規則。
  經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法院依照相關規定審查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經調解當事人未能達成協議,或協議未被法院確認的,案件由自貿區法庭依法繼續審理。
  原上海市副市長、原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上海現代服務業聯合會會長、上海經貿商事調解中心名譽主任周禹鵬,上海市高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盛勇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副秘書長、綜合監管和執法局局長譚京華等出席發佈會並講話。
  據悉,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設立後,面對自貿試驗區建設對司法保障提出新挑戰,特別是對快速妥善化解涉自貿試驗區矛盾糾紛要求更高。
  浦東法院作為自貿區主要司法管轄法院,於去年11月5日設立自由貿易區法庭,對浦東法院管轄的涉自貿試驗區投資貿易、金融、知識產權及房地產等案件進行集中審理、專項審判。
  成立半年來,共收案198件,其中投資貿易類商事164件,金融商事14件,知識產權11件,房地產9件。為進一步回應自貿試驗區市場主體對權利救濟便利化和糾紛解決方式多元化的需求,浦東法院積極對接國際通行的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結合自貿區法庭的審判實際和自貿試驗區商事糾紛的特點,探索建立具有自貿試驗區特色的、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商事糾紛解決機制。
  上海高院副院長盛勇強表示,此次建立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就是涉自貿試驗區審判工作機制改革的一項新嘗試。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副主任蔣惠嶺表示,浦東法院自貿試驗區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將有效促進自貿試驗區商事糾紛的解決,積極推動自貿試驗區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形成。  (原標題:上海啟動自貿試驗區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商事糾紛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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