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警方解讀靜態停車四大誤區 無泊位人行道上停車,不礙事也算違停
  本報訊(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主任記者 虞祿洋)停車不礙事就不算違停?小車位里停大車可以嗎?被貼《違法停車告知單》就要開始有滯納金了?
  昨日,記者從沈陽市各違停處罰大廳瞭解到,很多車主都對靜態停車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誤區,為此,沈陽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相關人士解答了一些車主關心的問題。
  誤區 停車不礙事就不算違停
  誤區:有很多車主將自己的車停在了沒有車位的人行道上,覺得行人還有足夠的地方可以通過,認為自己沒有違停。
  解讀:不礙事不等於不違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的相關規定,在人行道上除有泊位外一律禁止停車,無論車輛停得礙事與否。除此之外,在有黃邊線、盲道、加油站30米、公交站30米、消防通道30米、路口50米、立交橋上等地段都是不能停車的,這都與車輛停得礙事與否無關。
  誤區 小車位里停大車
  誤區:很多大客車或者其他大型車輛的車主為了存取車方便,便將大車停放在了小車位里,認為停放到了車位里便萬事大吉了。
  解讀:根據相關規定,這種大車停到小車位的情況屬於沒有按位停放,也是違停行為,大型車輛應停放到指定的停車場當中。
  誤區 被貼《違法停車告知單》開始有滯納金
  解讀:需要弄清楚兩個概念,一個是《違法停車告知單》,貼在違停車輛玻璃上的就是《違法停車告知單》。它代表該車輛出現了違停情況,告知車主需要去接受違停處罰,車輛已有違章記錄,這將影響到車輛的正常年檢。但在車主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罰之前不會產生滯納金。
  另一個是《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這是在車主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罰後,由公安機關向車主開具的處罰法律文書。車主需要在收到《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盛京銀行繳納罰款,如果超出規定的時限後再去交,就會產生滯納金了。
  誤區 誰貼的《違法停車告知單》就找誰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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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讀:很多車主認為,哪個分局或哪個交警大隊貼的《違法停車告知單》就需要到這個部門去接受處罰。其實,無論是哪個分局貼的《違法停車告知單》,車主朋友都可以到就近的分局違停處罰大廳接受處罰。
  比如:居住在皇姑區的車主在外區被其他分局貼了《違法停車告知單》,也可以就近到皇姑分局違停處罰大廳接受處罰,不需要非得跑到貼《違法停車告知單》的分局接受處罰。
  需要註意的是,分局違停處罰大廳只能對各分局貼的《違法停車告知單》作出處罰決定,但不能對交警貼的做出處罰。反過來交警也是一樣的,交警貼的只能到任意一個交警大隊去接受處罰。  (原標題:大車停到小車車位里算違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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